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母婴安康定期寿险服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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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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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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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 |
(如不填写则为法定) |
被保险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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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
1、 身故及全残疾金额:人民币 壹万元 2、 胎儿或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人民币 壹千元 |
注:无论被保险人持几份本保险,本公司对其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叁份为限,超过部分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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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
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分娩结束之日起第15日的24时止 (注:1、以上保险起始日期,被保险孕妇应已满十二周;2、本服务卡在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签发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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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 |
1、 妊娠满十二周的孕(产)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新生儿为共同被保险人。 2、 经产前检查已确诊胎儿死亡或听不到胎心音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共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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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单位 |
保险公司 |
(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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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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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日期 |
_____年____月____日 | |||||||||||||||||||
母婴安康卡定期寿险保险简介
一、 被保险人:凡妊娠满十二周的孕(产)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新生儿为共同被保险人。
二、 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妊娠所致疾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及全残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被保险人因妊娠所致疾病导致全残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及全残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全残的鉴定应在疾病治疗结束之后,由本公司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作出。如果自分娩结束之日起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代身体情况进行鉴定。3、共同被保险人(无论一胎或多胎)在分娩过程中身故或在分娩结束之日起7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共同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责任免除: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醉酒、斗殴、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拘捕;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性病、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或由前述疾病引起的并发症;6、因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被保险人进行除治疗性流产以外的人工流产。
四、保险金申请:被保险人出险后请在24小时内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报案,报案电话95500.
五、特别约定:1、妊娠满十二周的孕(产)妇方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新生儿为共同被保险人;2、经产前检查已确诊胎儿死亡或听不到胎心音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共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
注:本服务卡未尽事宜,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母婴安康定期寿险条款》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