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 主动交代错误的;
(二) 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五)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后,主动退赔、退赃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 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 包庇同案人的;
(三) 强迫、唆使他人违犯纪律的;
(四)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 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的;
(六)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犯有本条例分则中没有规定的错误,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报中央纪委批准;其他案件由省(部)级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五章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分 上一页 [1] [2] [3] |